登记须知

一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,不论是否发表,依法享有著作权,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,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。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,只要不违反《著作权法》第四条 “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损害公共利益”的法律规定,因创作作品而获得的著作权受到《著作权法》的保护。作品登记是自愿登记,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获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必经程序。

二、《作品登记证书》由作品登记机构核查申请材料后发给。《作品登记证书》是解决可能发生的著作权纠纷的初步证据,证书不是作品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成果的证明材料,作品的表达方式、作品中所包含的方法、思想等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。

三、作品自愿登记工作依照国家版权局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》进行。

四、作品登记申请者应是作者、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。

五、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1、 线上填写作品说明书(创作意图,作品独创性);

2、 实名认证(个人上传身份证,企业上传营业执照,其他著作权人提交组织身份证明);

3、 上传清晰原件(各种材料载体均可,样本、手稿复印件等);

4、 附件上传其他证明作品权利归属的必要材料(权利归属证明材料);

六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,不予登记:

1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;

2、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;

3、 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。

七、 有下列情况的,撤销其登记:

1、 登记后发现有本须知第六条所指情况的;

2、 登记后发现与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材料所证明的事实不相符的;

3、 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;

4、 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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